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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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逾期交付房产之补偿标准设定如下:若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条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为主合同成交总额乘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积;如有任何一方因合同所述违约金过高而提出减少的要求,其标准应当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准进行适度调整;同样地,若有任何一方认为所定违约金过低以致无法弥补其实际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增加违约金金额,此时,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根据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对于逾期交房的赔偿准则规定,应把违约金额定为每逾期一天就向购买方支付购销总价值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若合同双方当事人中有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提出要求进行减损,其违约金必须严格控制在因违约而导致受损利益的30%以内;反之,如果另一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以至于无法弥补所受损失,他们可以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要求,但最终的违约金数额仍需根据实际违约所带来的损失来确定。
2024-10-04 10:10:0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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