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满足交付之后,擅自变更住宅小区的标识名目属于涉嫌违法行为。一旦物业交付妥当,业主们便享有对住宅小区的公共事务共同参与管理的权利,开发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更改住宅小区的标识名称。关于住宅小区的标识更改事宜,应该由业主集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会议中提出相应的议题,并展开充分的讨论与投票环节,只有经过会场上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才可将涉及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地方规划部门,以便获取必需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交付房屋之后任意变更住宅区的命名是不合法的行为。在交房之后,所有业主对于该住宅区持有共同的管理权利,作为开发企业,并没有权力擅自更改该住宅区的名字。若要对住宅区的命名进行更改,可首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上提出关于住宅区更名的议题,并进行充分的讨论与投票决定。一旦占据物业总面积超过50%的业主通过此决议案,便可向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地方规划部门提交正式申请,以获取必要的审批或许可。
2024-10-03 17:24:5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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