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虽棘手,但并非毫无办法。您可向法院的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请求协助解决。
此外,您可以寻找当年参与调解的人员,看其能否提供有用的证明或线索。您自己也再回想一下,是否存在其他可证明离婚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相关通信记录等。
这种情况,确实挺难办的,但也不是一点儿办法都没有。您,可以试着向法院的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反映情况,让他们帮忙解决一下。与此同时,您也可以找找当年参与调解的那些人,看看他们能不能给出一些有用的证明或者线索。还有,您自己也好好回忆回忆,是不是还有其他能证明离婚这个事的证据?比如说证人,相关的通信记录之类的。
这种情况确实挺难办的,不过也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您,可以试着向法院的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反映情况,让他们帮忙解决一下。还有,您也可以找找当年参与调解的那些人,看看他们能不能给提供点有用的证明或者线索啥的。
另外,您自己也好好想想,是不是还有其他能证明离婚这件事的证据,比如说有证人,或者相关的通信记录之类的。
解析:
此情形着实较为棘手,然并非全然无计可施。您可尝试向法院的上级管理机关反映相关情况,请求协助处理。并且,您能够找寻当年参与调解的有关人员,查看其是否能够提供一些有效的证明或者线索。
此外,您亦自行回忆一下,是否存在其他可证明离婚事实的证据,诸如证人、相关的通信记录之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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