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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和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权。征收决定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所以,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负责接收复议申请的机构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局)。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为撤销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解答
2018-02-11 10:0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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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撤销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据同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为同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由裁决机关依法对上述事项做出裁决。关于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以下简称“拆迁纠纷裁决”)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条规定,叮以提起行政坼讼的案仆,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外,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等方面看,拆迁纠纷裁决应当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018-02-11 09:5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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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撤销模板申请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申请人因市区人民法院(2004)执字第629号《罚款决定书》罚款申请人1000元,向贵院申请复议一案。复议期间,区法院执行局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2003)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由申请人保管的遗产(现金1931元、住房一套)为限的判决执行,并已主动将对申请人罚款1000元的罚款决定撤消。因此,申请人继续申请贵院对(2004)执字第629号《罚款决定书》进行复议,请求依法撤消罚款1000元的决定已无实际意义,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复议,请予批准。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行政复议机关):
2020-11-04 22:51: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