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两种。代位权即若债务人未及时行使法定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自行代位诉讼主张债务。撤销权则在债务人擅自减损自身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之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其行为。
2024-10-02 10:59:00 回复
说到保全措施,大概就是包含那个叫做代位权的东西跟撤销权这两样。那啥,代位权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在应该归还债权给我们债权人的那段时间里没有动作搞的话,给我们造成了损失,这时候咱债权人就可以去问问法律能不能以我们的名义帮他把这个债权收回来发挥一下作用。还有那个撤销权,意思就是说,假如有那么一天某人做出了某个举动,让他们的财产变少了,对咱们债权人造成了伤害,那咱们也可以去找法院帮忙,看看能不能撤销掉这个行为。
2024-10-02 10:05:11 回复
当咱们遇到比较棘手的事情,比如欠债人不还钱或者故意陷害你的情况下,法律就给我们提供了两个救命稻草般的权利,那就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这个东西,就是说如果欠债的人磨磨蹭蹭地不想去追讨他应该得到的钱款,结果导致你受到了损失的话,那么这时候你就可以去找法院,让他们帮你以你自己的名义去追讨那个欠债人的钱款。而撤销权,就是当你发现欠债的人在偷偷摸摸地做些什么事情来减少他自己的财产,从而给你带来了损失的时候,你也可以去找法院,让他们帮你把那个欠债人的行为给撤销掉。
2024-10-02 08:54:29 回复
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保护债权人利益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两大类。所谓“代位权”,即在特定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自身到期债权,以至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那么在此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以自身名义去直接代为行使债务人的相应债权。至于“撤销权”,其主要作用在于当债务人实施了某种有损于本身财产状况的行为并且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失时,债权人据此有权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此种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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