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犯有诈骗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不会超出十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在不同地区活动频繁、屡次违法行为以及采取团伙形式进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拘留时限最长也不能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
此外,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若对被拘留人员认定为需要实施逮捕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在拘留期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审查并批准,如遇特定情形,则需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涉嫌诈骗犯罪者,通常将拘留期限制在14日内;
然而,若为流动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拘留期限将最长延长至37日。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受到拘留的人员,如果认为需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后三天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要求批准审查。如遇特殊状况,申请审核的时间可延长一个工作日至四个工作日。
解析:
涉嫌犯有欺诈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期间通常不得超过14个自然日;
然而,对于流离失所,屡次违法犯罪,以及作恶等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期长则可达至最多37天。
同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若有确凿证据证明需要逮捕时,应当在被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及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到复杂或敏感的案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专业解答涉嫌诈骗被拘留后,被扣留的手机若经查证与案件无直接关联,应在接受调查后三个自然日内解封并返还。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3000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上、50万元及以上,分别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
律师解析 涉嫌诈骗手机被扣押能拿回的时间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作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但是,应当在财物被查扣后多长时间内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有关的却没有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扣押物品的规定: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案件审理判决后对于扣押物品的处理: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3、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律师解析 涉嫌诈骗手机被扣押能拿回的时间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作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但是,应当在财物被查扣后多长时间内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有关的却没有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扣押物品的规定: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案件审理判决后对于扣押物品的处理: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3、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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