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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专家们法院对异议书的审核的条件和过程是什么

廖** 河南-郑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2.09 14:42:48 248人阅读

我经营了一家小企业,最近因为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了问题。被合作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是对于起诉书我公司表示很不同意,并向法院提出异议书,但是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法院的消息,我在这里想问一下法院对异议书的审核过程和审核的条件。望法律专家可以给我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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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异议书的审核,在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证据内容充分有效的证明其本身或其 所监护的人对法院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或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实施其种行为会直接侵害其利益的,即异议成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标的或标 的物属可分开的行为或财产的,对异议成立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对没有异议部分不停止执行。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执行标的或标的物与 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则异议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对只提出异议、不能举证的,即案外人虽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是明 显不能成立的异议,可以采用简易的处理方法,即口头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对执行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数额较小的一般财产提出异议,且其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 异议成立的,口头裁定驳回异议;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有效证据,认为异议成立的,也可口头裁定中止对该项财产的执行,把财产发还给异议人,并将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2018-02-09 14:4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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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异议书的审核主要是对异议内容的审查
1、 审查主体。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也就是正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对法院执行提出 不同意见的,不属于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案件的受托法院对法律文指定交付的标的物的执行有不同意见书的,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2、 证据审查。应当辩认证据本身是否客观存在。证据内容有涂改、伪造等现象或内容不客观的,应作为疑证,不能直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之间必须关联, 能够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对于相互矛盾的证据,应当加以分析,去伪存真。所有证据证明的内容应能够说明异议人与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异议人 提供证据所证明的实体权利与其身份无关的,应当予以排除。证明范围应当具体明确。证据内容应当体现明确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界限,有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客观上 能与事实相符。证据来源应当清楚。对需要知情人或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才能确认的证据,如异议人不能提供印证人或其他印证材料的,视为证据来源不明,作为无效 证据处理。举不出原件或原物核对的复印件或复制品,以及身份不明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据内容违法或其所证明的权利已失效的证据,应作为 无效证据给予否定。常见的情况有:其证明内容已被新的有效证据所取代,或被国家法律(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法规、政策性规定所否定,或者证据内容损害公共 利益等,都应认定为无效的证据。证据以书证、物证以及历史资料为主,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为辅。必要时,应召集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异议人提供的 证据进行认证或质证。

2018-02-09 14:4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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