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述两种获取方式的关键性差异,可运用简洁明了的话语进行归纳总结:即原始取得乃是基于法律条文的直接明确规定;而继受取得则需具备原始所有者与接受者的意愿表示,即达成双方共同的意思统一。初始获取行为,是因为其所依赖的既有权益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取而来的所有权。例如前占、产品、附加、添加、增添附着物、法庭裁判、公共征用、没收、罚款、楼宇的构建、围海造地、树木的栽植、罚没财物的法定所属权等皆属于原始获得方式。
然而,继受获取行为,则基于其所持有的既有权益去取得所有权。譬如买卖契约、赠予合约、互易合同等便属此类继受获取方式。简而言之,主要看其所得所有权究竟源于他人处,抑或本身即已享有。若来自于他人处,则属于继承获取;若是基于法律规定便已有资格享有,那便是原始获取了。
这两类取得方式的根本差异可总结为如下简明扼要的话语:前者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而后者则需原始所有者与接纳者共同表达的意愿,强调双方达成默契的过程。在原始取得中,所有权的取得源自既定的法律规定。诸如先占、孳息、法律上的附和、增加、附加装饰、法院判令、公有财产的征用、没收、罚款、建筑物的建设、围海造田、植树栽植、罚没物品的法定归属等行为,均属于原始取得范畴。反观,继受取得则通常基于原有物权,例如通过买卖契约、赠与协议、交换协议等方式实现。简言之,判断一项所有权的获取方式究竟属于原始取得抑或继受取得,主要看其是否来源于他人,若起源于他人便归属于继受取得;反之,若依据法律规定便自然享有,便可视为原始取得。
解析:
关于原生与衍生取得方式的根本性差异,我们可以精简地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原始取得是源自于法律明确而直接的规范;相对而言,衍生取得则需具备原始所有者的意志表现在内且得到接受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双方须达成合意。在原始取得的情形下,由于其所创立的权利源于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无需任何前手所有者的同意或授权即可直接获取物权。诸如:占有权、房地产权、附庸权、添附权、建筑物的建设、土地的围垦、果木的种植、罚款、没收以及依法归属的财产等等都属于原始取得的范畴。而在衍生取得中,物权的取得基础在于已存在的他人权利之上。例如:买卖契约、赠予契约、互换契约等均属于此类情况。简单来说,要分辨一项物权究竟是原始取得而来还是从他人处承袭而来,主要看其来自何处。若物权系凭借着他人生成且从其处获取,自然为衍生取得;反之若是基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所自然享有,则为原始取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专业解答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在物权取得方式和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原始取得不依赖他人权利,仅凭法律支持直接获取物权,包括劳动创造、收益和添附。而继受取得则基于他人权利及意思表示,包括所有权转移、创设取得、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性继受取得。
专业解答原始取得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如占有、房地产权等,无需他人同意。而继受取得则需在原所有者同意下取得,如买卖、赠予等。简言之,分辨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关键在于物权来源:前者基于法律规定,后者基于他人权利。
专业解答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不一样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不管是从属的方式上来看,还是从包含的内容上来看,都是完全不一样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一样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专业解答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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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所有权,如生产、收取利息等,即属于原始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 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 至于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项特别的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取得不是根据一个合法有效的继受,不是原权利人的让与,所以,善意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内,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受让人有理由信赖物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缘由不同—前者源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后者源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2、转让人无处分权 转让人如果具有处分权,则对于受让人而言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没有所有权和所有权受到的限制两种情形。 3、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 首先,必须依据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可以发生善意取得,非依据法律行为受让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如法定继承、公司合并等。其次,此处的法律行为应该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必须付出了对价,具有有偿性。有偿是指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手让,具体包括互易、买卖,担排除了赠与、遗增等无偿方式。 4、受让人手让财产时为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指不知情。即在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对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5、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 对于不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应当已经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于动产,已经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物权上的效果: (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上的权利消灭。 (2)受让人取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 (3)因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受让人不承受原标的物上原有的权利负担。 2.债权上的效果: 对所有权人因善意取得遭受的损害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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