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对于申请行政复议方式规定了“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形式。所谓书面申请形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文字向复议机关表达其申请行政复议意愿的一种形式。采用书面申请形式,比较严肃、正规,不仅有利于申请人全面、准确、详尽地表达复议请求及目的,阐述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根据、理由和依据,而且有利于复议机关准确了解有关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别是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理,因此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应当以书面申请为原则。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复议法》并未对复议申请书的格式和形式(手写还是打印)提出具体的要求,从便民原则出发,只要复议申请书中写明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主要事由,复议机关即应视为有效的书面申请予以接受。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当事人除了可以当面递交或者邮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外,还可以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为充分保证管理相对人实现复议请求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还允许申请人以口头申请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对于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要求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载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并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以上就是海关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书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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