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解析: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管辖源于管理以及统辖,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种管理关系。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与管辖权、审判权是几个不同的概念,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管辖中较为常见的是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018-02-08 13:39:28 回复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1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担保法》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的情况。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或合伙债务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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