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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指出,所谓“不当得利”,即在受益人并无合法权益支持的情况下获取不当所得的行为,受损方可以依法主张要求受益者返还由此项利益所带来之不当得益;
至于返还的标的物可选择为原物或其衍生孳息,亦或退还原物的对价,还可以考虑行使受益人持有财产期间,通过使用该资产所获得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受损方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返还相应利益,尽管具体的返还范围与方式较为错综复杂,这与其决策时的主观态度及原物当时的实际状况密切相关。
2024-09-13 17: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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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之明确规定,不当得利乃指行为人在无合法据基础上,享受到并非应属自己的利益,并且给他人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受损方有权利寻求权利被侵害方归还不当所得的利益。
至于稳获利益者所需要返还的不当利益类型,包含了但不仅限于原物体本身、由原物体生发出来的孳息、原物体的实际价值、或使用原物体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等;同样,该返还身份亦可转为其他形式的利益,例如金钱补偿等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采取以原物体退还为主要手段,还是以金钱赔偿作为替代方案,具体的返还程度与返还方式的确定都需考虑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受益人在获取此物时所怀有的心态、以及原物体在经过一段时间后的状态变化等因素。
2024-09-13 16:4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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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不当得利系指由于他人违反法律约定或缺乏合法依据,获得了不正当好处,遭受经济损失者有权利要求对方退还原属不当所得的款项。对于应退还的不当利益,当事人既可选择将原物归还,也可以要求折现后支付等值货币。具体的偿还标准及偿还方式相对比较复杂,取决于行为人获取该物品时的内心真实想法以及原物的现状和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4-09-13 15:02: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