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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条文中仅规定了非直接照看子女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益,但并未确切说明这一权益是否囊括接走子女的情况。
然而,如果父母双方达成了具体的共识,即无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接带走自己的孩子,那么他们就有权这么做。例如,双亲可以约定由另一方于每周五接走孩子,接着在周末或是周日把孩子送回来。
2024-09-13 17:2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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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虽然现行的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非直接抚养子女之一方可享有看望孩子的权益,但其中并未对这一权益是否包含接走孩子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共同达成协议时,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同样具有接走孩子的权力。例如,可通过协议条款明确规定,在每周的某一天(通常为周五)把孩子交接到非抚养权方手中,直至另一个约定日期再将孩子送还回来。
2024-09-13 16:0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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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法律仅明文要求不直接履行养育责任的另一方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力,然而并无具体条款规定这一权利是否涵盖了领养儿童的事宜。尽管如此,若原生父母与非抚养方之间签订过明确协议,基于此协议,无需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具有领养孩子的资格和权限,这种情况下,便可按照协议规定领养孩子。如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在每周五将孩子接走,并于周六或周日将其送回到原生家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4-09-13 14:21: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