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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进行售卖时,需将赠予的1%部分以两次价格差异的20%为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母亲所持有的99%部分,则按照正常房地产交易流程及税务规定进行缴纳税款。若涉及到房屋拆迁情况,依照拆迁当时相关政策予以适当补偿即可。若最终获得了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在此基础上进行售卖行为时便不会出现因赠予所得而需要额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024-09-13 15:2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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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个人财产转让时,若涉及赠与部分,那么这部分的1%将会按照两次交易之间差额的20%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您母亲的那部分,即比例为99%的部分,则按照常规的房地产交易规定进行税费缴纳即可。
此外,若遇到拆迁情况,应根据当时的政策法规得到相应的补偿。
至于关于取得安置房后的再次销售行为,不再涉及到赠与所得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24-09-13 14:3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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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房屋被征收后进行二次销售时,其中赠与您的百分之一部分需要按照两次售价之间差异的百分之二十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您母亲的百分之九十九的部分则需依照常规房地产交易程序缴纳相关税费。倘若面临拆迁情况,那么补偿事宜将遵照政府当时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若获得了安置房及再次进行转让销售,则无需考虑赠与所产生利润而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24-09-13 14:10: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