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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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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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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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作为一种极度危险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益,同时也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益。
依据我国刑法学理论,抢劫罪通常被视为一类现实威胁的犯罪,而并非抽象的威胁犯罪。具体威胁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本身即具备极高的潜在风险,而抽象威胁犯罪则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及其客观行为上,通过推理,可能会产生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结果。
抢劫罪,作为一种极其危险的犯罪行为,不仅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以及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同时也对公民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从刑法学理论角度来看,抢劫罪常常被界定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危险犯,即具体危犯。这种特定类型的犯罪判定标准在于,罪犯行为本身体现出极高的风险性;相较之下,抽象危犯则是指罪犯行为本身并不必然会产生高度的风险,但是考虑到罪犯的主观恶意以及客观行为表现,可以推断出他们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高度可能性。
解析:
抢劫罪作为一项极具风险性的严重犯罪行为,其所侵犯的不仅仅是公民的人身权益,更包括了其财产安全。站在严谨的刑法学理角度来看,抢劫罪通常被视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本身便具备极高的危险性;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未必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然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以及客观行为表现,可以推断出其有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高度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专业解答抢劫罪因其高风险性,侵犯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通常被认定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指行为本身即具高度危险性,而抽象危险犯则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表现,推断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高度可能性。因此,抢劫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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