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涉及到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不当行动或举措导致司法裁判无法有效执行,甚至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额外损失的情形下,如收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裁定对该房产权属实施保全措施,包括责令其承担特定行为义务或禁止其施行特定行为;即便当事人未提出类似申请,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自行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2、为确保财产保全措施得以充分落实,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交相应担保;若申请者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担保,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该项申请。
针对有可能因当事方任意一方的行动所导致的裁判难以执行或者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额外损失的案件,依据相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律程序,依法裁定采取房产保全措施,要求该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得实施某项特定行为;若该方当事人并未提出申请,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亦有权依法自行决定施行保全措施。2、为了确保财产保全措施能够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若申请者未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不予批准其申请。
2024-09-13 10:57:45 回复
解析:
关于房产之诉的保全,乃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可能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其他损害的案件时,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对其拥有的房产实施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都在内的各种保全措施,如施以禁令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从事特定行为;若当事人并未提出相关申请,在必要情况下,人民法院亦有权自行决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此外,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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