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环境下,当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倘若卖家未经实际交货,那么消费者有权向其请求相应的赔偿补偿。
然而,若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方明知或理应了解到售卖者或服务提供者正在借助其平台实施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行为,却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他们须依法与那些不法的销售者或服务者共同担负起连带的赔偿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可以通过众多网络交易平台实现轻松购物或享受各类优质服务。
然而,倘若卖方在发货环节实施了欺骗行为,消费者有权向相关商家提出赔偿诉求。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若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方在知晓或应当知晓销售商或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未能采取必要手段加以制止,那么他们将依法与这些违规商家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析: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购物或享受各类服务时,若商家存在虚假发货行为,消费者有权向商家提出赔偿请求。
然而,倘若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方明知或应当知晓销售商或服务提供者正在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网络交易平台将需依法与该销售商或服务提供者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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