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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居住权纠纷时,应首先鼓励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寻求和解途径来化解纷争;若协商无果,则可以考虑邀请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工作,以期达到矛盾的缓解与解决。然而,如若调解未能达成共识或效果不尽人意,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2024-09-10 15: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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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所述:首当其冲的是双方当事人就此问题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失败,则可考虑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协助以达成调解协议;倘若调解亦未能奏效,那么便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求得公正合理的裁决。
2024-09-10 14:5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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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涉及居住权益问题时,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各方间的和解与妥协来加以妥善解决。倘若此种方式未能达成预期效果,当事人可选择寻求第三方机构或人士的协助进行协调调整,以期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若调解仍无成果,则可以考虑启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024-09-10 12:56: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