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分别处理:
第一种,当新的股东以高于或等于公司净资产价值的价格购买股权时,该企业原先所累积的利润已被全数计算进了股权交易的参考价格内;此时,新生股东从盈余积累转化为股票资本的部分,则无需缴纳任何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如果新的股东以较为便宜的价格购买股权,那么在此过程中,企业原先所带来的累积利润中,将有部分作为股权收购价格与原始股本之间的差价而被计算进投资参考价格之中;同样,新生股东因获得盈余积累而转移为股票资本的部分亦无需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未包含在股权收购价格与原始股本之差中的利润部分,即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并没有被计入投资参考价格,那么新生股东在这一环节获取的盈余积累转移成股票资本的部分,就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新生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之后便将盈余积累转化为股票资本的操作,需要遵循以下次序进行操作:
首先将应缴税的盈余累积部分转化为可流通的股票资本,随后再将免税的盈余累积部分转化为相应数量的股票资本。
当遇到新股东收购股权这一情况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新股东以不低于公司净资产价值的价格收购股权,在此情形下,原企业所累积的利润余额已经完全纳入了股权交易的价格范畴之中;而新股东持有盈余积累增值的股份部分,政府将视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
第二种情况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在此情形下,企业原本累积的利润余额中,若股权收购价格与原股本之间的差异部分已经被纳入股权交易的价格范围内,新股东持有盈余积累增值的股份部分,同样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尚未列入股权交易价格中,那么新股东获得盈余积累转化为股票的部分,就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个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新股东以低于公司净资产价格收购公司股权后再转增股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即将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盈余积累部分首先转为股票,接着再将无需缴纳税款的盈余积累部分也转为股票。
解析:
关于该问题,我们应当根据以下两个不同的情况来划分并予以妥善处置:
首先,倘若有新的股东愿意以不低于公司净资产价值的价格购入公司股份,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之前的累积盈余已经完全纳入了股权交易的定价范围之中,因此,新的股东所获得的累积盈余转化为股本的部分,我们将无需对其征收个人税项;
其次,如果新的股东有意愿以低于公司净资产价值的价格购买股权,那在这一前提下,如果股权购买价格减去原始股权价值的差额部分已经被纳入了股权交易的定价范围之内,那么,新的股东所获得的累积盈余转变为股本的部分,也是无须缴纳个人税务的;但是,如果股权购买价格在低于原始所有者权益价值的基础上仍然存在差额没有被纳入股权交易价格,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新的股东从累积盈余中转化而来的股本部分,就需要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一项目,向有关部门缴纳税务。在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购买公司股权之后进行股本的增长时,我们应该遵循以下的顺序进行操作:先将应纳税的累积盈余部分转变为股本,然后再将免税的累积盈余部分转化为股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专业解答股权转让是转让方股东与受让方股东之间的事,被投资企业不需要做会计处理,计算股东权益时,盈余公积也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因此也应该计算在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是转让方股东与受让方股东之间的事,被投资企业不需要做会计处理,计算股东权益时,盈余公积也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因此也应该计算在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