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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和区别在于哪里的呢?

蒲* 吉林-吉林市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2.07 12:17:34 30人阅读

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上面的事情,很是专心,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国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联系和区别在于哪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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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 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
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 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 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
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 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
的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
民法院,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 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
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 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
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 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
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就是国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关解答

2018-02-07 12:1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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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律师解析 在行政救济实践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两种根据不同实体法规定的制度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特点: 首先,两者处理职权机构的性质截然相反,前者指具备行政职责及相应权限的国家机构,如行政部门、政府机构等;而后者则由国家设立的审判权力机关——人民法院负责。 其次,从其性质上区分,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手段,旨在审查特定范围内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合规或适当与否;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制度中的种范畴,强调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最后,鉴于上述特性,二者在所受理范围上也存在显著差异,行政复议的涵盖面积通常要大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尽管二者别具特色且功能各异,但它们均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机制,共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发挥着积极作用。

    2024.04.12 8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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