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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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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调解在前,处理在后的原则 调解在前,处理在后的原则是指在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以上是如何更好的处理好土地纠纷的回答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个人承包集体土地后,悉心经营,产生丰厚利润,其他村民在利益的驱动下,集体哄抢或霸占此承包地,甚至采取多种手段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活动,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土地权属界限不明,由于历史原因,使用权人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特别是一些离村较远的荒地、“插花地”,由离土地较近的农户进行开发和种植,后产生效益,进而引发纠纷。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之争。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祖宗地”观念在我市依然根深蒂固。虽经多次土地变迁,但农村土地“私有”现象仍然存在,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仍处于解放前的状态,村小组虽经第二轮承包但仍然没有将此类土地纳入承包范围,依然由原使用人使用、收益。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事过境迁,致使出现了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承包集体土地者之间因范围界线不清引起的诉讼,而农户的使用基本上只是凭口头界定。弃耕抛荒地经他人重新开垦使用后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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