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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如何认定案发前退赃

席** 湖北-荆州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8.30 08:49:16 446人阅读

贪污罪如何认定案发前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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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案子还没揭露出来就乖乖把脏钱还回来的事情,判断的时候通常得看看那钱啥时候退的、退了多少、他是不是自愿退的还有就是这事对整个案子有多大影响等等因素。比如说,如果有个家伙在贪污的事儿还没被别人发现前,自己主动跑去把贪来的东西还给人家,这种情况就说明他自己心里还是明白自己做错事了并且有些后悔。那么到判刑的时候,法官可能会看在这个份上给他稍微减轻点惩罚。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还钱了,但是不代表就能完全逃脱法律的制裁,只是说这个可以作为减轻惩罚的一个理由罢了。

2024-08-30 09:3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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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被揭露出来以前,把贪污来的钱还回去这个事怎么算?其实法官们会看你什么时候还的钱,还了多少,是不是自愿的,还有就是这个事情对整个案子有多大的影响等等这些方面来看待的。比如说,要是你在贪污的事被别人发现之前,自己就主动地把贪污来的东西还给人家了,那说明你还是有点儿意识到自己做错了,也愿意改正。这样的话,法官在判刑的时候,可能会稍微给你减轻点儿惩罚。不过要记住哈,还钱并不能让你完全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它能成为法官给你减轻惩罚的一个理由。

2024-08-30 09:1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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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探讨贪污犯罪案件发生前已退款的法律评定问题时,通常需要综合考量该款项的缴付时间、数额大小、款项负担者的主动性及其对整个案件处理效果的影响等等多方面的因素。举例来说,倘若某犯罪行为人在其贪污违法行为尚未被官方察觉之前,便能够积极主动地退回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那么这无疑表明了他对于自己的不当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认知,并且展现出了悔过自新的态度。在此情况下,法院在进行量刑裁决时,很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罚。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即使行为人已经退回了赃款,也并不代表他就可以完全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笔款项确实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4-08-30 09:15:0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犯罪集团的总数额,对其他共同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2、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4、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数额不予计算。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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