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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裁定追加执行不服的话应该咋办啊?

景** 黑龙江-双鸭山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2.06 07:37:24 66人阅读

我朋友之前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公司不发公司,他们就集体投诉了,那么如果对法院裁定追加执行不服怎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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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义务主体不单单是程序上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一方面,被变更后的义务主体没有参加诉讼,因此实体审查程序上享有的权利,如对管辖权异议,债务是否存在等实体问题,就失去了抗辩权。另一方面,变更前的义务主体在诉讼程序中是享有上诉权的,这对变更后的义务主体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容易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对执行中的裁定不服不能上诉,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被变更的执行义务主体没有参加前面的法定程序,与被执行人同样处在被执行的范围中,即使在变更义务主体确有不当的情况下,仍要被强制执行。这对变更后的义务主体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不服变更和追加义务主体裁定,当事人有权上诉。

2018-02-06 07:4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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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对法院裁定追加执行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8-02-06 07:3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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