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法院的确立问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被告址所在地或是保险标的物所在处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可以选择在被保险人的居住地,或是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址,或是运输的最终目的地,亦或是保险事故发生地点的任意一家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确认: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应由相关当事人选择在被告方居住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国家审判机关进行审理。
具体来说,即可以被保险人的居住地,或是运输工具的注册地址、运输终点以及保险事件的发生地点为依据,任选其一作为诉讼的起始点。
解析: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立原则:当涉及到保险合同纠纷时,应由当事人选择在被告方的住所所在地,或是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具体来说,这意味着可以从被保险人的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等多个地点的人民法院中,挑选出一个作为诉讼的受理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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