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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和土地租赁的区别

刘** 澳门-大堂区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8.28 14:46:23 334人阅读

土地流转土地租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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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租赁以及流转两者间的差异,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土地租赁,这一术语特指承包方将自身所持有的部分或整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特定的期限(如全年或季度)租赁给第三方,由后者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而土地流转,则表达了在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合法权益范围之内的一种流转形式,在此过程中,农户可以利用诸如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多种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赋予其他农户或经济实体,换言之,便是保留其对土地的承包权,同时将土地使用权利进行转让。关于两者具体的区别,可以概括性地总结为两个方面:土地租赁:无论是从国有土地租赁抑或是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角度来理解,其中都涉及到租赁、租金等词汇,极易造成混淆,但实际上,两者之间仍然存在显著的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它们所处的土地市场层次不一致,国有土地租赁应归纳入土地一级市场的范畴;相较之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则归属土地二级乃至三级市场的范畴;
第二,就法律关系主体而言,两者也有所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参与方包括了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两类角色;
然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情况下,主体——出租方通常是通过政府划拨、出让(或转让)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至于作为承租方的第三方,则取得了相应时期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同时需要定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作为交换条件。
最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保护待遇亦有所区别。

2024-08-28 16:3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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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租赁以及流转之间的显著差异如下阐述:
首先,土地租赁乃指承包方在一段特定时期内,将部分或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予他方实施农业生产经营。
其次,土地流转则涉及到那些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们,他们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采用诸如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巧妙地转让至其他农户或是经济组织手中,旨在保持承包权的同时,转让其使用权。就土地租赁而言,其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这两个概念之中,均采用了诸如租赁和租金此类用词,使得人们极易产生混淆。但实际上,国有的土地租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却存在着几个关键性的差别。具体表现为:
第一,它们各自处于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市场的一级范畴;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则属于土地市场的二级乃至三级领域。
第二,两者承载的法律关系主体各异。在国有土地租赁环节,牵涉其中的主体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者;
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则主要发生在土地使用者中间进行,其中的主导角色—出租人,他们往往是通过政府部门的划拨、出让(或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那批受让人;而承租人则为了获得某一年限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品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并且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三,土地使用者所享受的权益也有所差别。

2024-08-28 16:1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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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土地租赁与流转之异同,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租赁,简而言之就是承包方将部分乃至全数的土地承包权有偿地在此期限内交予他人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其次,土地流转则是指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其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参股、合资、租赁、互换等多元灵活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赋予其他农户或经济实体,即在保留原有承包权的前提下,实现使用权的转移。在谈及土地租赁时,主要涉及到国有土地租赁以及土地使用权出租两大概念。
然而,正是由于这两者在表述过程中均使用了“租赁”及“租金”等词汇,使得人们往往容易混淆其本质内涵。实际上,这两者间的确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租赁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运作主要处于土地一级市场的范畴之内;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则更多涉及到土地二级乃至三级市场;其二,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也有所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参与主体包括了土地所有者及土地使用者两个层面;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具体实施,仅仅在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互动,其中,出租人通常是那些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等合法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而承租人为获得指定年限内对土地及其所属地上建筑、其他附属设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需要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其三,无论是土地使用者还是土地所有者,各自所享有的权益皆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2024-08-28 15:10:5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农地转包、农地租赁,在农地这个领域,很多地方在制定转包合同范本时,都是混用的,这两种流转的表述方式,究其实质性差别,我也倾向于没什么大的差别,老百姓都搞不懂的,可能觉得就是说法不同而已。法律人也不是很不理解,因为土地承包法很多词汇并不符合法理逻辑,估计是法律言语粗鄙的立法者本着“生动活波、贴近农村生活、便于百姓理解、保持政策一贯性”之类的立场做的表述。但是既然法律创造了这一概念,相应法律概念体系在理解上就要做调整,也还是有一些差别的。以下分述之历史背景上,转包是随着承包(包括土地承包、国有企业内部承包、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等中的承包概念)这一概念继续发展对应的概念,这一承包,有个大内部的概念,即一个集体(对应集体成员农民)、一个企业(对应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一个工厂(对应工厂人员)等。承包之后,承包人再向外流转才能是转包,都是“包”,首先是“承”,接着是“转”,而租赁这一概念则更具有一般意义,没有这么多特殊历史背景。期限上,转包不能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一般耕地不会超过三十年,林地不超过五十年;租赁则二十年为限,超过无效。是否第一手转移出去上不同,转包对应承包,土地所有人不可能转包出去,只能是承包人(作为第二手)转包;租赁不一定,所有人也可以签订租赁协议,第二手可以租赁,但要一般要所有人同意方可。词源上,转包是中国社会政策化境下自己独创的言语来表述中国的情况,而租赁则是中国各国民法及传统民法理念中就有的一种债权法律关系。适用范围上:转包只用于农用承包地、建设工程等特定领域,而租赁则范围更广,土地、交通工具、房屋都可以用租赁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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