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之规定,重庆市对于涉及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所设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1.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两千元及其以上者,符合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
2.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价值在人民币六万元及其以上者,符合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额巨大”;
3.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价值在人民币四十万元及其以上者,符合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
在重庆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盗窃公共及私人财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做出了如下明确规定:
1.盗窃公共及私人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两千元或以上者,则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情况;
2.若公共及私人财产价值超过人民币六万元或以上的盗窃行为,那么其属于“数额巨大”范畴;
3.至于涉及到盗窃价值高达人民币四十万元或以上的案件,则为“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
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在重庆市范围内,对于公开占有或个人所有的财产实施盗窃行为,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当被盗取的公有或私人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两千元时,将视为达到“数额较大”入罪标准;
2、当被盗取的公有或私人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六万元时,将被认定为到达“数额巨大”的门槛;
3、而当被盗取的公有或私人财产价值高等达人民币四十万元时,便会被视为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这一严肃的犯罪程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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