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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所拥有的专利权可于两周时间内进行申请恢复。若贵司由于无法抵抗的缘由而未能遵守本专利法规或本细则中制定的时限,或是未遵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安排的期限,以致丧失了本享有的权利;那么请贵司自障碍解除之日算起,在两周时间内,最长不超过期限结束后的两年,即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
2024-08-28 09: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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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可在短时间内进行恢复的问题,我将为您提供以下信息。如果当事人因为无法抵抗的外来因素导致未能及时遵循我国专利法或本细则所规定的行使期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指派的期限,进而导致了其自身权益的丧失;在此情况下,自阻碍消失之时算起的二个月期间内,或是从最后期限算至期满为止的两年之内,该当事人均有权向上一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恢复其权利的请求。
2024-08-28 08:1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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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专利权在短时间内申请恢复的事宜,我特此提供以下信息:当事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遵守专利法规或本施行细则所设定的期限,或者无法遵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制定的指定期限,从而造成自身权利丧失的情况,在障碍解除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最晚至期限结束之后的两年内,均有权力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恢复权利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2024-08-28 06:58: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