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推翻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这一问题,我们需首先证明以下几个要点:其一,即确实并未发生性行为,在被告与受害者之间所告发的性侵犯行为实际上并未发生;其二,由于规定了受害者在性行为发生时已经表示同意或者因为某些特殊情境(例如酒精中毒、药物作用等)而无法表达出反对的意愿;其三,如果被告并非实际实施性行为之人,那么他很有可能是被误判为罪犯;
最后,如果被告在实施行为之时正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或者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其无法正确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影响,那么也可以作为推翻强奸罪的有力证据之一。
为了成功地否定强奸罪的成立条件,我们往往必须证明多种关键因素:
首先,关于性的行为并未真实发生;
其次,必须判断受害者是否出于自愿或同意进行相关行为,例如如果受害者因为酒精或是药物作用而丧失了表达反对意见的能力,那么便不能称之为非自愿;
第三,若存在误会或者误指认的情况,即被告并非实际的施暴者,也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
最后,如果被告在实施行为时处于精神疾病或其他特殊状况下,导致其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这也是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的。
解析:
有关撤销强奸罪犯罪成立要素的认证,通常依赖于对如下事项的确证:
1.并无实际违背行为:被告与受害者之间未曾发生过指控所描述的性交行为。
2.同意或自主性行为的存在:受害者在性行为发生之际,确实有相应的即刻同意表现,或者因为某些特定情境(例如酒精中毒、药物作用等)而无法明确表达其反对的意愿。
3.身份识别错误:被告并非实际实施性行为的主体,可能是由于误判或误认导致的错误指控。
4.意识状态异常:被告在实施相关行为之时,由于精神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充分理解该行为的本质属性及潜在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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