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本质性的构成区分问题,重点在于犯罪主体对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所采取的占有、以及如何使用等两个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性表现。
具体来说,在挪用资金罪中,犯罪分子主要借助其职务上的优势和方便条件,擅自将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并且通常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这些资金予以归还;
然而,在职务侵占罪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则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单位的资金据为己有,并无归还之意,甚至在实际占有了资金之后才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念头。除此之外,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动机往往是为了临时使用这笔资金,而非永久占有;相比之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动机则是为了永久地占有单位的资金。
挪用资金犯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罪行构成中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别,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对于单位资金的持有及运用方式有所不同。具体而言,挪用资金犯罪的实施者借助于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通常情况下会在一定时期内将资金予以归还。反之,职务侵占罪的涉案人员则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单位资金据为己有,并无归还之意,抑或是在实际占有资金之后方才萌生出非法占有的念头。除此之外,挪用资金犯罪的主观动机往往是为了临时性地使用资金,通常并不具有长期占有资金的企图;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却是永久性地占有单位资金。
解析: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构成要件方面的重要差别主要集中于行为人对于单位资金所采取的占有以及使用手段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借助其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单位的现金等值物擅自转移至其他用途中,这种挪用的惯例往往会持续一段时间并最终选择予以偿还;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单位资金据为己有,且并不打算归还给原所有者,甚至在实际控制了这些资金之后才萌生出非法占有的念头。除此之外,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临时性地使用这笔资金,通常情况下并无长期占有该资金的意图;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动机则是为了永久性地占据单位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专业解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的犯罪行为。此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通常情况下,要求其具有非法占有该财产的目的,或者在实施挪用行为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归还涉案款项。相较而言,侵占罪则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他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
专业解答探讨个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法理区别首先,从构成要件来看,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存在明显区别。前者的适格主体仅限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担任相关职务,负责管理、掌管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更为广泛,涵盖了所有持有所属他人财物的人员。其次,从犯罪客体角度分析,两罪的犯罪对象亦有显著差异。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刑法中的罪名,但它们有很大的区别。挪用资金罪主要针对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或借给他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临时性的挪用。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前者是挪用,后者是侵占。
专业解答针对他人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遭受侵占,原占有人有权索回;若其占有受到不适当干扰,他们也有权请求排除障碍或消除潜在风险。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以公正、善意且符合法律的方式进行,这被视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前提,也是这类行为区别于其他犯罪类型的明显标志。
专业解答针对他人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遭受侵占,原占有人有权索回;若其占有受到不适当干扰,他们也有权请求排除障碍或消除潜在风险。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以公正、善意且符合法律的方式进行,这被视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前提,也是这类行为区别于其他犯罪类型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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