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在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应交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来履行、执行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换句话说,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管理过程中,必须切实履行上述条款所赋予的相应管理职责。
至于拖拉机的车辆登记以及驾驶证的发放以及审验等工作事宜,多年以来,均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遵照国家授权,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代为管理。
对于行驶于公路之上的拖拉机,相关管理职责将由农业(农业机械)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三条的法律规定执行。换句话说,该项职责就是农业(农业机械)行政部门在履行对上方所述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监管职能时所需要负责的内容。
至于有关拖拉机的车辆注册登记、驾驶证颁发及审核等方面的工作,多年以来都是由农业(农业机械)行政部门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而进行管理的。
解析:
对于上路行驶的拖拉机,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履行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所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具体而言,即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实施管理过程中,尽责地行使上述赋予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拖拉机的车辆注册登记、驾照颁发及审验等相关事宜,多年以来,都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进行规范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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