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不被视为甚为有利的因素,更确切地说是一种中性情况。从常规理解来看,这种行为可能揭示了公司股权所有者面临着资金短缺的窘境,然而他们却不愿将手中持有的股份出售以获取现金(请注意,若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尚处在限售期之内,则此情况不适用,因为此类股票尚未达到可以公开交易的期限)。借助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他们能够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所需的现金支持。通常情况下,这些质押式回购交易都具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回购到期之时,股权所有者需以现金形式赎回相关股票,同时支付相应的回购融资利息。
此项举措并不属于利好消息,而是维持在中立层面。通常情况下,此类操作意味着股东迫切需要资金,却又不愿意将所持有股份以抛售换取流动资金(请注意,若该控股股东的股票尚处在限售阶段则应排除此种情况,这主要是因为该公司股票尚未达到法定时间进行公开流通买卖)。通过实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有效地在一定时期内筹集所需的现金资源。一般而言,这类质押式回购交易存在期限限制,回购期满后必须使用现金来赎回相关股权并且支付相应的融资利息。
解析:
这无法被定义为积极的利好消息,只能视为一种相对中性的情况。通常而言,这类行动意味着公司的股东需要运用资金,然而他们并不希望因此出售自己手上的股份以变现(请特别注意,除非该公司的主要持股股东的股份正处在限制转让期间,其原因在于尚未达到可以公开交易的规定时间)。通过采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层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所需的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质押式回购业务往往都具有一定的期限,并且当回购期满时,有关的股票必须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赎回,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回购融资利息。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专业解答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专业解答一个是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对於二级市场来说,利好的情况是控股股东可减持的股份被锁定,市场筹码相对减少,卖压减轻。而如果这笔贷款的最终用途为上市公司提高了业绩的话,将是更大的利好。二是是回购交易,其本质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对该股票来说是利好。
专业解答一个是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是指控股股东用自己持有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按一定折扣计算後进行的一种抵押贷款,一般贷款额是该股票市场价格的50%。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控股股东需要现金流。对于二级市场来说,利好的情况是控股股东可减持的股份被锁定,市场筹码相对减少,卖压减轻。
专业解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专业解答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4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律师解析 控股股东质押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利于公司发展的就是利好行为,如果是属于公司存在债务而不得不质押的,那么显然是利空行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按照相关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律师解析 1、大股东质押股票融资,资金的流入使公司经营业务变好,公司积极开拓新项目,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 2、如果上市公司本事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债务沉重,利息支出无法承当,企图用股票质押融资来还清债务的话,那么就是利空消息。 法律依据: 《担保法》 <p>第三十三条</p><p>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p><p>第四十六条</p><p>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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