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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技巧有哪些

龙** 广东-中山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8.22 11:44:38 470人阅读

诉讼时效抗辩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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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抗辩之定义,系指针对已经步入诉讼程序阶段的案件中,若对方当事人存在违反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的情况,则我方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请求法庭裁判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举措。以下为四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自中断及相关程序终止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实效的情况:
第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第二,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
第三,权利人启动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以及第四,与启动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作为一种能够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亦被称为消灭时效,其含义在于,当权利人在特定期间内未行使其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宗旨,在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时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法律秩序,降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

2024-08-22 14:1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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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指在进入诉讼阶段后,对于对方当事人违背了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相关规定,被告方可以向法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进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诉讼时效会被视为中止,自中止日或相关程序终结之日开始,诉讼时效期将重新予以计算:
第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相应请求;
第二,义务人同意实施履行义务;
第三,权利人举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以及第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作为一种能够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也被称为消灭时效,它是指权利人在特定时间内未行使其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请求获得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宗旨在于,推动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时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状态,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并降低交易过程中的成本。

2024-08-22 12: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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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诉讼时效抗辩,乃是在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当对方当事人有违于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定义务时,我方可依法向做出审判的法院提交诉讼时效抗辩,以求法院能够根据我方的主张,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的这一法律行动。以下四种情况均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首先,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之时;
其次,义务人同意履行相应义务之际;
再次,权利人主动发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
最后,与上述三者相类似,但效力相同的非诉讼方式。所谓诉讼时效,即是能够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也被称为消灭时效,它是指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如果权利人未能行使其权利,那么他将在某种程度上失去请求获得利益的资格。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宗旨在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时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从而保持法律秩序的稳定,并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024-08-22 12:23:04 回复

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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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道诉讼时效抗辩技巧就需要请律师吗?

    专业解答不了解诉讼时效抗辩技巧也不一定需要请律师,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是义务人并不了解抗辩技巧,那么请律师将会提高胜诉的概率。而对于诉讼时效并没有届满的情形,并不能利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此时是否了解诉讼时效抗辩技巧对案情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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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时效抗辩技巧有什么?

    专业解答民事诉讼时效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是当事人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导致的只是胜诉权的丧失而不是实体权的消灭,当存在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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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3 8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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