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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相关诉讼当事人一方主张不动产登记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存在误导性或真实性问题,此时需要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对此类不动产物权请求的确权裁定;在此过程中,其应尽其所能,提供充足的支持证据来加以证实,倘若此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身份,则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诉争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
2024-08-22 11:0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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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一位当事人坚信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存在误判,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进行确认;那么,他便负有举出相关证据以资证实的责任,若所出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明确争议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身份。
2024-08-22 09:3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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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某方当事人主张不动产登记簿所载权利人为误导性人物,并以之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希望审查和确认该物权的真实所有者;在此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观点,例如,若证据足以证实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则应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争议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24-08-22 08:48: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