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校学生自行结束生命这一情况,尽管从表面上来看,这种事件显然是超出了学校的实际可控范围之外的,对此通常情况下校方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在这名学生的先前生活轨迹之中存在着一些异常动向,学校方面已经留意到或是理应察觉出来的;抑或是曾有其他同学对其表达出有关自杀心理倾向的关注和担忧,而这些信息学校却未能及时地予以重视、给予关照和处理,比如与相关学生进行深入的交流疏导,与他们的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以及提醒同班同学们多加留心观察这位同学的言行举止等,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校方就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学生在学校中发生的自杀事件,因其超出了学校的掌控范围里,多数情况下学校无需对其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然而,若在事发前,该名学生曾表现出某种异于常态的行为,而学校已察觉到或理应察觉到这一点;抑或是已有其他学生向校方反映过该生存在自杀倾向,但学校却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应对措施,例如与该生进行深入的交流、与该生的家长取得联系、提醒同班同学关注该生的言行举止等,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学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析:
关于在校生自杀的事件,其发生实际上是学校无法完全掌控和预知的情况,因此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应该为这种悲剧事件负起直接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经调查得知,该名学生在此前已经表现出了某些异常的行为举止,且这些行为被学校有所察觉或本应得到重视,或者已经有其他学生向校方报告过该生可能存在的自杀倾向,但却未能引起足够的关注,例如没有对该生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疏导,没有与他/她及相关家庭成员建立紧密的沟通渠道,甚至没有提醒其他同学多加留意这位同学的言行举止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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