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若男方在结婚前支付了购房费用并将房产证登记为女方姓名,则在离婚案件中该房屋通常应判给女方所有。这是由于根据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便可判定房屋的归属权属于谁。
然而,若男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房屋系其在婚前自行出资购买,那么他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权益。
通常情况下,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于婚前支付购房款项并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么在离婚之后,该房产应当被判归女方所有。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产权人一栏中所记载的姓名即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者。
然而,如果男方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房屋系本人于婚前独立出资购买,则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析:
通常情况下,若婚姻存续期间由男方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并将房屋所有权名登记于女方名下,则一旦离婚,此房可被认定为应归属女方所有。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房产证上所登记之姓名即视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然而,倘若男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以证明此房屋系其在婚前独自出资购买,则其有权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来维护自身权益,主张对此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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