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二次抵押,俗称的“房抵贷”,系为借款方把自身或关系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特定银行提出一次数额或多次反复使用的消费类或经营类人民币贷款申请。
然而,部分银行仅接纳已结清按揭贷款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而另一些银行则允许尚未结清贷款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此即所谓的“二押”。通常情况下,各大银行仅接受在其机构首次办理过抵押手续的房地产进行“二次抵押”的新贷款申请。
此外,部分银行仅接受持有房产证的现房作为抵押物,亦有部分银行可接受与该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按揭项目中的期房作为抵押物,但在此之前需要对房产证颁发完毕后的贷款额度进行限制。
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即业内俗称的"房抵贷",其核心含义是指借款人选取自身或亲密关联人员拥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用于日常消费或者企业运营所需的一次性或者循环可用的人民币贷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银行都接受已清偿完毕按揭贷款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部分银行允许尚未偿还贷款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这被称之为"二次抵押"。在此过程中,银行普遍倾向于仅接受在本行初次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进行"二次抵押"后再发放新贷款。
同时,不同银行对于抵押物持有房产证的规定有所差异,某些银行只接受持有房产证的现有物业作为抵押物,而另一些银行则可在本行合作按揭项目中接受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用作抵押,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贷款额度将受到房产证颁发之前的限制。
解析:
关于房地产二次抵押,亦即众所周知的"房抵贷"业务,它是指借款人将其本人或与其有关人士所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的或具备循环使用功能的消费类或者经营类的人民币贷款服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愿意接受已结清按揭贷款的房产用于此类业务,部分金融机构可能更倾向于接受尚未结清贷款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这种情况便被称为"二押"。
此外,绝大多数金融机构仅接受在该机构首次办理过抵押手续的房产进行"二次抵押"的新增贷款业务。
另外,部分金融机构可能仅接受持有房产证的现房作为抵押物,而另一些金融机构则可能允许本行合作的按揭项目中的期房作为抵押物,但是在此种情况下,贷款额度往往会受到房产证尚未颁发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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