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伪证罪,原则上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调查。
然而,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则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此外,当我们的国家检察检察院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例如施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或非法搜查等行为,这些都可能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损害司法公正,那么此时检察院也有权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伪证罪行的立案处理,通常由公安部门主导并负责;
然而,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或非法搜查等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侵害、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事件,则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解析:
关于伪证罪的提案立案问题,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凡属刑事案件的侦破,皆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例外。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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