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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再假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钟** 北京-东城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8.20 11:19:07 441人阅读

减刑假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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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与假释的适用条件如下:
首先是关于减刑的适用原则:
(1)减刑的适用对象仅仅针对那些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刑事处罚的罪犯个体;
(2)这些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必须严格遵循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具备悔过自新之表现,甚至展现出立功行为的,方可获得减刑机会。
至于立功程度达到重大者,更应给予相应的减刑幅度。具体的减刑事由可分为以下六种:
(1)积极参与制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2)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部或外部存在的重大犯罪线索,且经过查证属实;
(3)对于科技创新方面展示出显著成就的,如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改革;
(4)在日常生活、工作当中英勇救人的行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
其次,关于假释的适用原则:
(1)假释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个体;
(2)罪犯需在服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刑期需达十三年以上,并且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自新之表现,同时确认其已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方可考虑予以假释。若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则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将不被允许假释。

2024-08-20 13:2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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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与假释的适用情形具体如下:
一、关于减刑的适用条件:
首先,适用于那些已经被认定有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
其次,要是这些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狱规,积极接受改造,尽其所能地表现出良好的悔过之情以及立功行为,便可以获得适当的减刑机会;甚至是在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前提下,理应得到更显著的减刑。而符合以下六项条件之一者,也可视为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重要成果,如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救助他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
6.对于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二、关于假释的适用条件:
首先,适用于那些已经被认定有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其次,要是这些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执行了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并且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狱规,积极接受改造,表现出良好的悔过之情,同时也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那么就可以考虑给予假释。但若存在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后,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则不得被假释。

2024-08-20 12:5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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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减刑与假释的适用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关于减刑的适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类型的犯罪分子;
(2)对于这些罪犯在执行期间,若能够遵守监规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表现出诚恳认罪悔过,或有立功表现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减刑奖励;而对于具有重大立功行为者,更应予以减刑。
其中,“重大立功”的范畴包括:
1、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行为;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的情况;
3、具备创新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事迹;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是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发挥突出作用的行为;
6、对国家以及社会作出了其它重大贡献的行为。
其次,关于假释的适用标准,同样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假释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对于这些罪犯,只要其执行原判刑罚时间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达到十三年以上,如能认真遵守监规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并且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确认没有再次犯罪威胁的,可以申请假释。但在此基础上,若存在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便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原则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024-08-20 12:3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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