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损财物罪的起算标准为:
1.对于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公认且合理的方式进行测算;
2.同时在衡量材料费的综合折旧率与剩余价值之间差异后,确定犯罪金额;
3.需关注被破坏部分的直接价值损失以及整个财物性能的降低或丧失等因素,以此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
凡导致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者,均可予以立案侦查。
在故意破坏财务罪行的司法审理过程中,涉及的金额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财产损失的计量方法应遵循损失出现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的评估方式进行精准计算;
其次,对于材料费用的综合使用年限以及残余价值之间的差异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以此作为确定犯罪金额的重要依据;
最后,还需特别关注被破坏部分的直接经济价值减少以及财物整体功能的降低甚至丧失等情况,并据此来确定犯罪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就可以依法启动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
解析: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所涉及的数额界定,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财产损失的计算,应以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有效方式进行衡量;
其次,在确定犯罪数额时,需要考虑到材料费的综合成新率以及剩余价值之间的差异;
最后,对于被毁坏部分的直接价值降低和财物整体功能的削弱或丧失等情况也需予以充分重视并据此来确定犯罪数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只要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便可依法启动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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