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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到的地质勘探、工程设计以及监理等专业性较强的服务采购项目,其单项合同预估价值须在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2.对于重要设备、原材料等物资类货物的采购,其单项合同预估价值需在百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合同预估价值则需要达到二百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2024-08-19 17: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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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的数额标准如下:对于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服务类别的采购,单项合同的预计价值需达到5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而对于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别的采购,单项合同的预计价值则需要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至于施工项目的单项合同预计价值,则需达到2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2024-08-19 17:3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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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现行规定,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建设工程领域而言,若涉及到勘察、设计、监理等租赁服务业方面的采购行为,则所需进行招标的单项合同预估价值需达到或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而对于相当部分的物资投入与设备购置情况来说,满足条件的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遵循单项合同预估价达到或者超过百万元人民币的原则;当然,若涉及到的是建筑施工项目,那么单项合同预估价应不低于两百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4-08-19 16:46: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