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仅供个人欣赏或纪念而非商业用途,仍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具体包括通过丑化、污损,甚至是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进行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益。
此外,在未征得肖像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展示其肖像的行为,同样被视为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违法行径。
即便我们在拍摄照片时并未将其用于商业用途,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这样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比如我们通过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的形式来进行侵害。
另外,如果在没有得到肖像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使用和公开他们的肖像,同样也是一种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违法行为。
解析:
即便在拍摄照片并非用于商业用途之际,仍有可能涉及到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问题。例如,通过丑化、污损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手段,可能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另一方面,在未取得肖像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使用或公开展示其肖像的行为,同样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律师解析 属于,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条件有: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损害。 因此,未经本人同意,对受害人的肖像权进行商业使用,是一种侵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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