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笔迹鉴定的司法规定强调,如需进行此项鉴定,应由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期限之内提请申请,并预先缴纳相关鉴定费用。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或未履行预缴鉴定费用的义务,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此次申请权利。
根据相关司法法规的规定,进行笔迹鉴定时,当事人须于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期限之内提出鉴定请求,并且预先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若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出鉴定申请或未按期交付鉴定费用,将被视为其已自动放弃此项权利。
解析:
对于笔迹鉴定的司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利申请进行此类鉴定,然而必须遵守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并且需预先支付相关的鉴定费用。若在此期间,当事人未能及时提交申请或未预付鉴定费用,那么将被视作自动放弃这一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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