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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法院判决的解答如下:
1、我国隐私作为人格权的内涵 属于绝对权范畴 任何人不得侵犯 隐私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只受自己意志支配的。而且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 不论学校是否在行使监督保护学生的权利 在学生隐私面前 学校权力或者权利的行使都不得突破。
2018-02-03 12:0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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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法院判决处理结果就应该是请求法院判令学校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2018-02-03 12:0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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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权利意识过剩!并不是你不想让人知道的事情都是隐私!隐私权存在受限制的情况!学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将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反馈给家长,这是履行教育职责的行为。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管理教育的职责,了解学生在校表现属于合理知情权范围!根本谈不上侵权!此外,教育法也有规定,学校应当为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2020-11-04 20:01: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