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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丽纷繁的音乐舞台上演唱其它人的优秀作品亦需得到版权的许可。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在进行作品演出活动时,都应该事先获得该作品的原创作者的同意与认可,并支付其相应的报酬以权益其合法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便是旨在帮扶社会福利,致力于推广优秀艺术表演的公共性质的演唱会,由于其涉及到受众观赏以及艺术作品的广泛传播,也无法忽视潜在的版权问题。因此,当演唱会在现场演绎外国歌曲的时候,必须确保已经获取了原曲创作者的许可或者针对该歌曲拥有相应的授权。
另外,若是演唱者渴望让他人所创作的歌曲出现在自己即将发行的录音室专辑或者音像产品之中,同样需要得到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以便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4-08-11 11: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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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行演唱会的过程中演唱他人创作之曲目时,确实需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明文规定,任何形式的公众现场观赏表演以及艺术作品的宣传推广行为,均可能涉及到对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尊重与保护。换句话说,即便是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的免费演唱会,当此类活动涉及到向观众展示和宣扬这些艺术表演时,就有必要考虑并解决版权方面的潜在纠纷。因此,当演艺人员在演唱会中演绎来自外国的歌曲之时,必须事先得到歌曲原作词作曲家的正式授权或者取得他们所授予的许可。
另外,如果某位艺术家打算将他人创作的音乐作品纳入其个人专辑或者音像制品之中,同样需要得到版权持有方的明确同意与许可。
2024-08-11 09:4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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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演艺人员在演唱会上演唱他人的音乐作品时,必须要遵守相关的版权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人在公共场合或公开现场进行演出,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等活动,都应得到原作权利人的许可许可,并向其支付相关的费用作为报酬。换句话说,即便这些演出属于非营利性的公益性质,只要涉及到了广大观众欣赏以及艺术形式的普及与宣传,那么就可能会触及到版权的法律风险。因此,为了确保演唱会上外国歌曲的表演能够合法合规,必须首先争取到该歌曲原创作者的同意或者经过他们的授权认可。除此之外,如果歌手打算将他人创作的歌曲收入其个人的专辑或者CD、DVD等音像出版物之中,同样需要征得该曲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024-08-11 09:25: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