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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加处罚款制度时,应当特别注意其上限限制。根据该法案规定,加处罚款的金额应严格控制在罚款本身上。
同时,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那么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有效时间则会从暂缓缴纳或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2024-08-09 17:1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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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如果需要额外处以罚款的话,该罚款每日需按照所罚金额的百分之三进行计算。
然而在此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律也制定了有关额外罚款的最高限额,其原则为额外罚款的数额不能超过最初所罚金额的上限。此外,当行政机构准许相关当事人延缓或分批次支付罚款,并将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其时效应从相应的延缓或分期付款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024-08-09 15:1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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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额外支付罚款的情况下,按照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进行计算。然而,根据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原则,附加罚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原本应处的罚款金额。
另外,如果行政机构批准允许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话,那么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则应当从暂缓缴纳或分期缴纳罚款期限届满之时开始算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2024-08-09 13:39: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