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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哪些重要制度

周** 云南-丽江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4.08.08 11:34:27 495人阅读

国家需要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哪些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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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原则,即是在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相互配合,共同进行设计、施工以及待项目完工后首次投入实用。此一“三同时”制度系我国最早创设且实行的环境管理制度。这一制度以独特的方式,源自于中国的社会主义体制及成熟的建设实践经验,成为具中国特色并且行之有效果的环境管理典范。

2024-08-08 15:1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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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领域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三同时"制度,其内容规定了在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既要同步规划、也要同步实施以及同时投入运营使用的具体举措。该制度是我国率先推出的首个环境管理系统性策略,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及其建设实践经验而提出的创新制度。这一制度明确且独特地体现出中国特色,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是一种切实可行并且颇具成效的办法。

2024-08-08 14:1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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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作为建设项目中的重要环节,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以及同步投产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该“三同时”制度实践于我国最早,属于首创环境管理制度的代表。其独特的中国特色在于,其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丰富的建设经验之上提炼出来的。因此,它是一种以中国实践为背景,兼具现实效果且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024-08-08 12:28:21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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