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案件受理费用,若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未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则无需额外缴纳;若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之间,需按比例1%缴纳;若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则需按比例0.5%缴纳。
(二)对于申请费用,如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情况,应按照以下标准缴纳:若无执行金额或价额,每件需缴纳50元至500元人民币;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每件需缴纳50元人民币;若超过一万元人民币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需按比例1.5%缴纳;若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至五百万元人民币之间,需按比例1%缴纳;若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至一千万元人民币之间,需按比例0.5%缴纳;若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需按比例0.1%缴纳。
(三)若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则可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若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且人民法院决定将其合并审理时,则应分别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最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应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一)若所涉案件的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在五万元以内,则无需额外缴纳;但若超过此限额,则需根据超出额度的比例进行相应的缴纳。具体而言,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部分,应按1%的比例缴纳;而对于超出十万元的部分,则应按照0.5%的比例缴纳。
(二)如欲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或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或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事项,均需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相关费用:若无执行金额或价额,则每件需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额未超过一万元,则每件只需缴纳50元;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介于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应按照1.5%的比例缴纳;若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则应按照1%的比例缴纳;若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则应按照0.5%的比例缴纳;若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则应按照0.1%的比例缴纳。
(三)若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则可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享受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优惠。若被告提起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时,则应分别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最后,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应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解析:
(一)关于案件受理费事项,若涉及其损害赔偿部分且赔偿金额未超过五万元者,可免付相关费用;如赔偿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者,则需按照比例向受理部门缴纳相应费用;若赔偿金额超过十万元的部分,还需再行支付按0.5%的比例计算所得费用。
(二)对于申请费的收取,主要针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裁决及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情况。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若无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需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只需缴纳50元的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需按照1.5%的比例缴纳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的,需按照1%的比例缴纳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的,需按照0.5%的比例缴纳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需按照0.1%的比例缴纳费用。
(三)若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的,则可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享受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优惠政策。若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且经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则可分别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最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应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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