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夫妻所拥有的房产通常需要依照以下的程序进行产权变更手续:
首先,对于通过诉讼途径确定了财产归属的情况而言,当事人需持有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并以此为依据向当地的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心提出过户申请;
其次,若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签订了相关的房产过户协议且争议已经解决,那么当事人应该携带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书此类能证明事情经过的有效文件,前往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进行申请过户操作。
在经历离婚这一人生转折点之后,对于夫妻双方名下共有的房产的转移办理手续通常遵照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首先是在无法达成共识并产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由法院为双方的财产权益做出明确判决。获得生效裁判文书后,即有权依据这项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向当地的不动产权登记机关提出房产转让登记申请;
其次,如果夫妻二人对于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意向性约定(如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取得了相应证书(例如离婚证明书),那么便可直接将这些书面根据与相关申请所需的其他资料一起递交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解析:
首先,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了房产过户问题,且已经证实了财产的所有权,那么相关的当事人需要拿着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后裁定或判决书,向当地的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其次,若房产过户是基于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合法程序完成,并且已经确认了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的话,那么相关当事人则需提交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书等相关材料,同时前往当地的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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