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村地区的垃圾处理问题,原则上归属于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
同时,这类工作则由各个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执行。
而在国家层面,,我们的国家环保总局对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拥有着监督与管理的权力;
然而,在我国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中,也设立了相应的环保主管部门,他们有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环境保护相关事务进行监督与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村地区的垃圾处置事宜由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监管和管理,具体执行层面则是由各个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国务院设立的环保部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和管理,而对于县级及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主管机构来说,他们的职责是在自己的行政辖区内在环境保护方面行使监管和管理的职权。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地区垃圾的处理和监管权限归属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操作执行。
同时,我国国务院环保部还承担着对全国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
而对于县级及以上地方级别的人民政府来说,其环保主管部门也同样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全权监督管理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地区垃圾的处理和监管权限归属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操作执行。 同时,我国国务院环保部还承担着对全国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 而对于县级及以上地方级别的人民政府来说,其环保主管部门也同样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全权监督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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