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刑事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调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倘若此案件极其复杂,且期限已至仍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则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予以延长一个月。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存在以下各项条件的案件,即使在最长的60天内也无法完成侦查工作,此时,该案件只能得到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得以延长两周时间:
(1)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涉及重大犯罪团伙的案件;
(3)涉及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过程中面临巨大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通常设定为两个月。
然而,如遇案件情节错综复杂或截至期限仍未能侦查完毕的情况,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并获得批准,最多可再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时间。
同时,若某些案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那么便可向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批,最多可再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时间:
(1)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且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
(2)涉及重大犯罪团伙的案件;
(3)涉及流窜作案且案情复杂的案件;
(4)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
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关于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侦查期限,通常设置为两个月左右。
然而,对于一些情节较为复杂,侦查期限已到期但仍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案件,该期限则可经由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批准确认后再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时间。以下是关于此类特殊情况的详细规定:当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侦查终结时,经过省级或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之后,可以将侦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二个月:
首先,针对交通环境极为恶劣的偏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且复杂的案件;
其次,针对重大犯罪团伙案件;
再次,针对流窜作案的重大且复杂案件;
最后,针对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取证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的重大且复杂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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