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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区实施的土地征用赔偿政策,涉及占地面积及其原有用途等方面的计算因素。对于耕地(即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的征用补偿额度中包含了一系列相关费用,如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费用,以及地面覆盖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等等。
具体来说,对于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其计算方式为依据耕地在建房前的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出价值的6至10倍。而占用耕地的安置补贴费用则根据计划拆迁后需要提供住房的农场工作人员的数量来确定。
2024-08-06 18:5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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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对于土地的征用补偿标准是以该被征用地块原有的具体用途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来进行精确计算的。在耕地的征用补偿项目中,涵盖了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相应补偿费用等多个方面。
其中,关于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其数额视被征垦耕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度收益为基础,按照六至十倍数予以定额支付。
至于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部分的计费标准,则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进行核定。
2024-08-06 18:3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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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广西省,关于土地征收所涉及到的补偿标准,乃是依据被征收土地原有的特定用途为基础来加以计算的。对于耕地的征收补偿则体现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金额等多个方面。
其中,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即是依照其在被征收前的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一标准进行衡量。
至于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则是根据需要得到妥善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进行计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24-08-06 17:39:51 回复